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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建质安〔2020〕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提升我市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决定对《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建规〔2017〕11号)《〈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深建规〔2019〕2号)进行续期,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9月18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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