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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印发实施
晶报讯(记者 商笑野)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并完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2月17日,《深圳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实施,有效期为3年。《办法》共5章30条,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核查挂牌、监督治理、审查验收以及相应的奖惩机制等各方面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日前,深圳市安委办相关处室负责人,对《办法》出台的背景、过程及主要内容进行了全面解读。
深圳地域狭小、人口密集,经历30多年的快速发展和扩张至今,在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城市中危险源、风险点也在不断积累。近年来,深圳通过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预防机制,加强应急管理等一系列举措,最大限度地消除了城市安全生产中的短板与软肋。目前,深圳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也迫切需要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督约束机制,《办法》正是在这一清醒的认识中,结合深圳实际应运而生的。“较之日常执法监管,挂牌督办的规格、力度要大得多,有利于监管部门推动企业落实隐患整改。”该负责人表示。
《办法》中规定,重大事故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查的隐患。因为考虑到事故隐患类型多样性、现场复杂性,无法制定普遍适用的判定标注,《办法》明确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标准评估确定外,还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认定。”
为明晰挂牌、督办、治理工作的主体与各自职责,《办法》明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防控、治理的责任主体,是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治理工作中的治理责任主体”与“治理责任单位”,此外,还规定市、区政府或行业性监管部门作为“挂牌单位”,其下级政府、街道或行业监管部门则为“督办单位”。在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的同时,《办法》规范了从排查、上报、挂牌、治理直至验收、核销的全流程“闭环式”管理。
分级分类管理督办模式
各级政府、区行业监管部门
负责挂牌督办发生在本辖区内或本行业、领域内的重大事故隐患。
市行业监管部门
负责挂牌督办发生在本行业、领域特点突出、专业性较强、整治难度大的重大事故隐患。
市安委办
负责挂牌督办跨区、跨行业、领域的,区政府或市相关行业监管部门难以自行组织、督促落实整改的,以及国际、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挂牌督办主体如在市行业监管部门与隐患所在区政府之间存在争议,则由市安委会或授权市安委办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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