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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农民工 有了“强保险” 建筑单位不参保拿不到施工许可证,新法5月实施

发表于 2016-06-25 | 查看 1415 次

【深圳商报讯】(记者 徐恬)从5月开始,对于没有单位、流动性较大的建筑工人,建筑单位应在开工前按项目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不参保就拿不到施工许可证。《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5月1日起施行,为建筑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装上“强保险”。

据 了解,通常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缴费标准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相应费率。建筑施工企业参加 工伤保险有两种方式:一是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较大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按建设 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为优先解决建筑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工伤权益保障,新实施的《办法》明确,以建设项目参保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 续。涵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使用的职工,使项目施工的所有人员得到保障。

为 防止建设施工单位压价竞争、损害职工利益,以及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难以适应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的状况等问题,《办法》一是明确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单独列 支、不参与竞标,建设单位应当把工伤保险费用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承包单位。并由施工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保证工伤保险缴费资金来 源;二是明确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仅为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08%;三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新施行的《办法》增加参保强制手段,建立了有力的约束机制。

据了解,2009年我市曾出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推行按建设项目为农民工参保的方式,但是由于缺乏参保强制手段,建筑施工企业主动为农民工参保的数量不多。

此次为了保证政策的执行落实,做了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从源头上确保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办 法》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督促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职工发生事故 伤害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建设项目动态实名制管理资料确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施工承包单位对分包合同关系进行规范 管理,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凭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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